长江商报消息 ◇ 王聃(湖南 媒体人)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该省正式出台《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该办法,教师有偿补课或将被调离岗位。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等行为,山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将对教师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11月14日《山东商报》)
在2006年,教育部就下发过《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严禁学校、在职教师以及非教育机构占用学生休息时间有偿补课和有偿上新课。即便只是在山东省,2009年公布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中,也出现过“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内容。此次再提严惩,其实是“老调重弹”。
“老调重弹”的地方法规,也投映出“有偿补习”现象的剪不断理还乱。但对照山东省的严惩举措,就会发现,它虽然展现出了法规上的威慑意义,可现实效果仍然是有限的。由于“有偿补课”多是相对隐秘的行为,且常常是一校一地方之中的集体行为,这就注定了“严惩”首先就会面临难查的话题。可以佐证的是,尽管各地对“有偿补习”均有严格规定,但现实中鲜有人被处分。连基本的规制举措都难以落实,倒逼“有偿补习”现象减少,效果自然难以高估。
祛除“有偿补习”现象,也是破除教育资源分配不公与应试教育机制带来的“恶性循环”,但它的消弭并非朝夕之功,必须依赖于从顶层设计到现实约束的系列变革:一方面,它只能依赖于考试、升学制度的深刻改革,以及教育资源布局的合理化,另一方面,细节的助推举措也不可或缺。譬如,通过稳定的公共财力支持与制度安排,保证中小学教师的收入能够稳定上升,直至“体面且有尊严”的地步。譬如,规范教师评价体系,保证教师的上课质量,不给“有偿补课”制造生存空间。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