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台州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的“虐童事件”,曾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幼师颜艳红作出了刑事拘留的处罚。10月29日,警方向当地检察院递交提请逮捕颜艳红申请。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其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因此,温岭市公安局于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昨日晚间,温岭市宣传部门传来最新消息:温岭警方已依法释放颜艳红。
“经警方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16日,温岭警方已释放了颜艳红。”颜艳红的代理律师张维玉告诉记者,昨天21:20许颜艳红已回到住所。
在早前召开的“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萍认为虐童事件不应入刑,“虽然从表面看,颜艳红的行为似乎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这一情形,但实质上还是有本质区别。”
对温岭警方的释放行为,昨天不少网友也表示,这是司法公正的进步,“颜艳红虽然有错,但她的行为并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警方这么做是对现行立法和基本法理的尊重。”
律师:
台州公安理性执法值得肯定
昨天,张维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之前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颜艳红刑拘并提请逮捕行为,再次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涉嫌犯罪的客观要件不符。颜艳红涉嫌犯罪的行为主要是:让男女幼童亲嘴,自己和幼童亲嘴,水桶、垃圾斗扣头,让幼童悬空趴在两张桌子上,跳舞时脱裤子,提着幼童耳朵把幼童提离地面。唯一可以与“殴打”沾边的,是“提着幼童耳朵把幼童提离地面”。但是,这个动作是否应该界定为“殴打”?“殴打”一词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但条文中没有描述“殴打”的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解释为: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比照这个解释,若将“提着幼童耳朵把幼童提离地面”界定为殴打行为,无疑是对“殴打”进行了扩大解释。
再者,涉嫌犯罪的客体不符。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颜艳红的“虐童”行为发生的场所为相对封闭的幼儿园,与“公共场所”仍有一些差异,是否构成对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侵犯,值得商榷。
张维玉律师说,这些意见自己写在了律师意见书内,并被温岭市公安基本采纳。
对台州公安部门昨天释放颜艳红的举动,他认为:“此次台州公安理性执法,回归法制,(此举)值得肯定。”
颜艳红或将面临受虐儿童家长民事起诉
此案刚发生时,当张维玉律师表示将为颜艳红辩护时,有一些网友不理解,对他进行了质疑。昨天,张律师表示,哪怕颜艳红应该接受惩罚,也是应该依法处理,而不应让舆论绑架司法。接下去,颜艳红或将面临受虐儿童家长的民事起诉。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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