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虐童案无罪不等于无责
事实上,责任体系是一个整体。刑事责任仅仅是这个责任体系中的一部分。颜某的违法行为虽不构成刑事责任,但她仍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说,拘留15天已足以吓阻一些潜在的虐童者。当然,前提是媒体应着力将这种行政责任传递给更多的公众,而不是老聚焦在罪与非罪或司法与民意的亲疏上。
就虐童案而言,也有两面。如何处罚颜某是一面,如何保障被害的儿童则是另一面。行政拘留代表行政机关对行为人挑战国家法度的惩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害人的要求,但还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在法律上,被害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就颜某的民事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颜某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人为颜某鸣不平,自有其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同样,若有法律人能为被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推动法治管道内的维权行动,当更有其司法意义和社会意义。
与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应主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同,是否提起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的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放弃对违法者的索赔,实则在放弃个人权利的同时,也放弃了让加害者承担民事责任来完成社会关系重建的义务。在转型期的中国,“打官司”并不是一件多么令人愉快的事。维护被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时也不仅仅在观念,还在法律技术的缺乏以及社会舆论的支持。我们理当对勇敢地依法维权的当事人表达期待与赞赏。
作者:王琳
11月18日《京华时报》
改变土葬传统宜从更新观念入手
删除违规土葬可强制执行的条文,彰显了政府行政的人性化色彩,但也应该看到,条文虽然删除了,相关的矛盾仍在,今后依然会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行为,民政部门对此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但行政相对人如果拒不改正呢?新规中作了模糊化处理,各地的殡葬管理条例或将做出具体规定,按照法条和惯例,多数时候民政部门会选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路数。
这一路数当然并不违背法治之精神。但就殡葬管理而论,似乎不宜忽视相关问题背后潜藏的风俗和观念之冲突。
中国人有着“入土为安”的传统,不论这种传统多么不合时宜,却不能不承认,因为有着几千年的积淀,拔除传统的根基很可能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近十几年来,从土葬到火葬、树葬、花葬乃至海葬,国人的殡葬方式虽然逐渐多元化,但从观念和情感上愿意选择土葬者或许仍然是一个不小的人群。强制这样一个人群改变他们的选择可能并不困难,但在接受之后,他们的观念是否得到了根本之改变?如果观念没有改变,其选择只是屈从于外力的作用,纯属一个被逼迫的结果,恐怕很难避免他们对法律和政府权威产生对抗情绪,也必将不利于政府推进殡葬方式的改革。
改变土葬传统,强制执行易,撼动观念难,随着《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改,也许后者当成为政府工作之重点。
11月18日《南方都市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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