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在医院门前“停尸闹丧”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设立警务室……记者昨从省法制办获悉,《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该《办法》针对医疗纠纷中经常出现的“医闹”现象,坚决说不。
四种途径可化解医疗纠纷
所谓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办法》规定,对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鼓励调解优先。
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四种方式进行解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调委会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通过司法诉讼解决。
设调委会免费调解医疗纠纷
《办法》要求,各市和县(市)、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调委会受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
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不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但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了政府设立医疗调解委员会外,《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并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办法》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在医院设立警务室,积极为设立警务室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
万元内纠纷可协商解决
《办法》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且索赔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可以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应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各方的代表人数均不超过3名。对赔偿金额要求较大、案情需要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调处。
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关注
4种“医闹”行为可追刑责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停尸闹丧或者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故意损坏或者窃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妨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行为的。
患方或其他人员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造成诊疗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
就医权
办法规定,患者的健康生命权、公平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服务选择权、隐私保护权、求偿权等就医权利受法律保护。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