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王琳
刑事诉讼法今年3月进行了重大修订,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新刑事诉讼法得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1月22日出台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其中新增条文多达240条,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
作为上位法的刑事诉讼法业已修订,“两高”的司法解释当然应随之而变。因为不管是最高法院的“审判解释”,还是最高检察院的“检察解释”,都只是针对刑事诉讼法本身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是一份“解释”,它的任务是“释法”,而不是超越法律去自创新法。
有媒体从这份“试行”的“规则”出发,言称最高检出新招堵截警方非法证据,实则夸大了司法解释的作用。因为即使没有这份“规则”,已获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要推行。对于具体的司法人员来说,我们仍得强调,所谓“司法”,首先“司”的是法律,而不是“解释”。“司法解释”的作用只是帮助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法律。
当然,中国是个制定法国家。以一部统一的法律因应全国各地纷繁复杂的具体个案,难免会在立法上留下“宜粗不宜细”的弊端。抽象的法律条文要想在基层得到切实的贯彻,并非易事。除了地区差异、个案差异之外,还有司法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差异,以及基于某些特定利益而对条文“误读”。为确保修法的成果,防止司法人员在具体的适用法律中夹带私货,由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释义,规范并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仍还有其合理和必要之处。
就刑事诉讼法而言,这部出台于1979年的法律第一次全面修订是在1996年。正是那次修订,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一道,被列入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追求。无罪推定的一些基本内涵也得到了贯彻,最典型的如“犯罪嫌疑人”这一概念的引入,在那之前,不管被追诉人处于何种诉讼阶段,都被统称为“罪犯”或“犯罪分子”。
也正是那次修订的内容大大限制了公权力,使得一些公安司法人员感到不太适应,种种曲解、异化刑诉法条文的潜规则遂大行其道。当这些问题逐渐暴露之后,最高检察院于1997年1月15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试图为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立规建制,并统一法律的适用。但由于公检法司等机关都根据自身特点(甚至是部门利益)各自出台自己的适用规则,造成了相互间程序运作上的不一致,甚至是严重冲突,结果不得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推出了一个“六部委规定”。
2012年刑诉法的再度全面修订,虽不乏争议但进步之处仍值肯定。当下面临的首要任务,也是如何确保在执行中捍卫刑诉法修订的成果。但前车之鉴告诉我们,无法期待所有司法人员都能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最高检察院此次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前,先行推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较之先试错再立规,已是巨大的进步。
从“规则”的内容来看,也不乏对检察权的自我约束。有些条文,直接回应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如“规则”确认,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如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而在几年前,就曾发生过检察官当庭拒绝公开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个案,并引发了激烈的争辩。一个拒绝公开的常见理由,就是“同步录音录像”乃国家秘密不宜公开。“规则”此处虽用语谨慎(只是“可以”而非“应当”播放),但也直接否定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国家秘密”不能公开。
我们欣赏最高检察院对检察权的自缚手脚,这符合法治的本质。与刑诉法一样,“规则”本身也面临一个执行的问题。此外,当基层检察院越来越多地向最高检诉苦,并要求去除某些规范权力行使的“镣铐”时,会不会导致“规则”在下一次修订中出现倒退。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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