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吴睿)“十一五”期间,武汉市解决了226万农村人的安全饮水问题,昨晚召开的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对武汉市6个新城区和洪山区等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运营管理等进行规范,擅自改装、迁移供水设施及停止供水都将受到处罚。
擅自停水将受到经济惩罚
今后,擅自停水将受到经济惩罚。办法提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保持不间断供水,分散式供水单位按合同可分时段供水。因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暂停供水超过24小时,供水单位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尽快恢复供水。
供水单位所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保证率要求,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出现这些行为之一,由区水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无资质勘察饮用水可罚3万
今后,武汉市农村供水工程改、扩、建,以及设计、施工等都要在规范和资质范围内进行。
办法规定,违反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擅自承担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业务,未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这些行为由区水务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害供水设施安全将领刑责
按照办法规定,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擅自拆、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盗用或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取水设施,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供水管道连接,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由区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补交水费,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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