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违法建设固然无合法性,责任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违法建设之上并不一定没有合法的利益,这个利益,以及违建责任人在查处和强拆过程中陈述、申辩、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假如“社区自治”的结果,简单以多数人的意见剥夺个人的权益为代价,显然不具有法律和情理上的正当性。
其实,在现代纷繁复杂的社会中,自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一样都不能少,自治一旦脱离法治框架,变成了权力强制,其性质就异化了。试想,如果拆违可以“自治强拆”,按此逻辑,是不是意味着对社区内的无照摊贩可以“自治强制取缔”,乃至于对危害社区秩序的人员“自治制裁”?
目前,拆违是城市管理的难题,在拆违中引入居民自治,征集社区民意,以减轻执法的强制性,提升执法的效果,或值得尝试,但无论如何,拆违的“执法权”绝不可下放到社区。推广“自治拆违”,有关部门应当先厘清其中自治和法治的界限,有效衔接自治和法治、社区和政府主管部门在拆除违法建设中的职责和作用范围,在法律范围内将好事办好。
11月27日 《新京报》
作者: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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