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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将“知假买假”一棍子打死

2012-11-28 14:13:4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何勇海(四川 职员)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就《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事后就质量问题进行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可能不予受理。(11月27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王海式的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进而索赔,以打击假冒伪劣,被人赞曰“弥补了政府工作人员和消费者在信息不畅、消息不灵等方面的不足,推动和促进了国家公权力法律职能的发挥”。如果质检总局此番出台的“知假买假”不予受理的规定得到落地,王海式的职业打假将会遭遇尴尬,这是笔者不愿意看到的。

消费者“知假买假”进而索赔,保护了其他绝大多数消费者利益,有助于改善整个消费环境。曾有消协人士向媒体透露:如果不“知假买假”,往往没办法证明商家卖出的是假货;而如果“知假买假”,则不符合《消法》规定,就不被认定为消费者。既如此,在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的今天,何不给“知假买假”一个宽容的环境,使之对不良违法商家形成一种监督,进而促进商家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呢?

哪怕“知假买假”带有明显私利性质,是为了追求赔偿,也未尚不可。一位法律专家说得好:“知假买假”者所获的利,是购买假货后在法律范围内应得的赔偿,并没有损害任何正当利益,“一方是制假售假,动机极恶;另一方只是利用法律,打假获利,顶多是动点小心思,无论从法律还是伦理角度考虑,都能看出应该保护哪一方。”死抠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对“知假买假”申诉不予受理和保护,反而给商家制造了妄言消费者“知假买假”,或以“知假买假”抗辩、抵制法律制裁的机会,不利于打击假冒伪劣。

如果《消法》规定的两倍赔偿,刺激了一些“知假买假”者有意造假、恶意索赔,可以通过调节赔偿标准来补救,如果确有“知假买假”者有意造假、恶意索赔,自然也应受到法律惩处,但即便如此,也大可不必将“知假买假”一棍子打死。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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