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青年时报报道 11月2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了本色集团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本色集团与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1月29日,金华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于2006年12月28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并以毕健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得到本色集团委托授权为由,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的名义的起诉。
2006年12月28日,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向金华中院分别起诉要求胡滋仁、刘贤富支付剩余房款,双方当事人当日达成调解协议,金华中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
2008年5月22日,金华中院经提起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本色集团的起诉。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裁定将本案发回金华中院重审。
金华中院依法重新立案,于2012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针对各自主张发表了辩论意见。
2012年11月29日,金华中作出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的名义的起诉。
金华中院认为,在本色集团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毕健并不持有本色集团委托其代理本案的授权委托书,故毕健既无权代表本色集团进行诉讼,更无权代表本色集团与胡滋仁达成调解协议,应撤销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与胡滋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支持毕健以本色集团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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