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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危化项目要先“试生产”

2012-12-07 02:55:4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今后,在我省境内新改建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审查权可下放至县级安监部门,这些项目实施前先必须经过安全论证及审查。此外,项目建成后需要经过不少于30天的试生产期,超期仍不能保障安全稳定生产的项目须停产,重新设计并接受审查。

近日,省安监局在该局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期为12月20日。

《细则》规定,除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等项目外,新改建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可由省、市级安监部门委托下级(县市区)安监部门实施,其结果也由下级安监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细则》中提出,新建危化项目设计建造时,除需要有相关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参与外,还需要聘请与项目建设无利害关系的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周边环境等进行安全性的论证,一般项目专家数不少于3人,重大项目不少于5人。

此外,新改建危化项目建成后,须经过不少于30天的“试生产”期,最长不超过一年,需延期的项目,在提出申请并获通过后,不得超过一年,次数不能超过2次。全部“试生产”期限届满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将被要求立即停产并重新设计整改及接受安全审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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