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刘英团 (河南 法律职员)
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尽作证义务,出庭作证。但是,司法现实残酷地回应了这些美好的规定,“作证难”成为中国迈向民主与法治之路的一个重大难题。新修改的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在保留原来比较理想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形。(12月12日《法制日报》)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一项调查显示:在刑事案件中,有明确证人的案件超过80%,最后能出庭作证的却不足5%,多数法庭认证、质证程序名存实亡,不但严重地影响着刑事案件的质量,也有悖于程序公正之要求。
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容易,但如果到庭敷衍了事又该怎么办?所以,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更要让证人变“强制”为“主动”地到庭作证,而从“强制”到“主动”不仅有赖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制定完善的证人作证法律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给予全方位的保障。证人挺身而出,以良知作证,结果却被迫四处躲藏,这样的悲剧并不鲜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首先得保护好证人的权益,从制度上保护证人。
没有理由要求其公民放弃自己的财产、健康乃至生命而去履行其作证义务。强制出庭作证可以,但国家应当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那么,究竟该如何保护证人呢?笔者以为,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不仅体现在侦查、检察、审判各个环节,还应体现在对打击报复证人行为的严惩上。首先,对一些关键性证人不但要采取临时监护,还应24小时全程保护,如有必要,甚至应在庭审后对证人予以异地安置。而且,这种对证人的保护保护还应延伸到证人的近亲属。
其次,基于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证人作证受到的经济损失应获得补偿和报酬,允许证人以特殊方式作证。如,在作证中隐匿证人姓名等个人信息,或用编号代替姓名;证人作证时,用面罩或隔板等遮蔽证人身体,采取技术手段使证人“变声”等。在这方面,英国《刑事侦查与诉讼法》第62条明确规定,“儿童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或录像提供证据”;德国《证人保护法》规定,对不出庭证人可以进行录像询问,对儿童等需要特殊保护的证人可适用录像询问等方法。
第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应有例外。作证既然是公民的义务,证人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证人首先是公民,其次才是证人。因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更为重要。如,婚姻及家庭亲属之间和基于特殊职业或工作获取、掌握有某种秘密,一般不宜强制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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