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刘武俊(北京 法律职员)
12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78位法律硕士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0级学生的新生奖学金是9000元,2011级学生却只有2000元,学生要求校方补发之前的奖学金。校方称,奖学金降低是由于教育部拨款取消,尊重学生诉权。(12月13日《京华时报》)
其实,高校作为行政诉讼主体有例可循,北大和北科大都曾被学生提起行政诉讼并被法院立案。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一次刊登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后,正式确立了受教育权受侵犯后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原则,行政审判正式在教育领域行使司法监督权,此后学生诉学校的案件此起彼伏。目前法院审理的高校教育类行政案件,涵盖了包括招生入学、学籍管理、违纪处分、学业学位证书的颁发授予等各方面。
诚然,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颇为复杂,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高校的法律地位也比较特殊,像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享有普通的民事权利,也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但假若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定性为普通民事关系的话,则无法解释为什么高校对学生享有纪律处分、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等权限。
遗憾的是,高校教育类行政案件司法审理依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高等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教育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适用、审查原则与标准、裁判方式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院审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而另一方面,教育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高校自身的校规校纪,在程序方面显得过于简单粗糙,往往偏重管理而忽略相对方的权利救济,特别是学校做出决定前缺乏听证程序,做出决定后缺乏申辩申诉渠道,甚至作出处理后也不送达处理决定等。因此,从程序的角度完善教育行政管理制度,包括引入听证和申辩的程序规则势在必行。这既有利于保障学生的权利,也有利于促进高校依法行政。
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高等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教育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适用、审查原则与标准、裁判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司法监督的角度督促高校依法治校。同时,建议高校在校内建立一个畅通高效的申诉和听证机制,尽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校内,尽量不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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