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和静钧
美国康涅狄格州纽敦的桑迪胡克小学,14日发生重大枪击案,一个名叫亚当·兰扎的冷血枪手,滥杀27人后毙命,死难者有多达20名儿童。同日晚上,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也传来枪杀案,包括枪手在内,有一男一女死于冷枪之下。
美国枪击案频发,光是今年,美国就为枪击案死者降了两次国旗:一次是7月20日科罗拉多州丹佛《蝙蝠侠前传3》的首映式现场发生的枪击案,12名死者中多数为青少年;另一次就是12月14日的康涅狄格州小学枪击案。美国最严重的枪击案是2007年发生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校园枪击案,那次惨案,共有33人被枪杀,绝大多数为在校学生。有统计数据表明,美国民间持枪量已超过2亿支,每年死于枪击的人数高达3万人。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美国已经有百万人死于枪击。美国枪击案,就如“墨菲定律”中所下的诅咒一样,不是在此地发生,就会在彼地发生。
美国枪击案如此严重,与民间持枪泛滥有绝对和直接的相关性,一个最可行的公共政策就是立即推行“禁枪”和“销枪”,收缴民间枪支,“铸甲销戈”,规定私持枪支为非法。欧洲一些国家也一度允许民间持枪,但恶性枪击案发生之后,很快改采“禁枪”政策。然而,美国社会虽已经承受枪支犯罪之痛达百年,却依然不改本色,即便舆论交锋甚烈,依然没有表现出“禁枪”的决心。
这其中最大的原因,首先来自于美国社会对“持枪”的法理认识。美国是一个“建立起来”的国家,而不是传承国家,美国对建立之初所定的规矩方圆,视为立国之根本。若不是起于民间持枪合法之原始法义,美国就肯定不是“合法”之国家,美国也不会有一个视为合法的“茶党”和独立战争。所以这样的法理体认,美国在宪法第二修正案中把“持枪权”视为“天赋权利的自卫权”,而不是可被国家赋予或剥夺“享有权”。这个法律精神,在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芝加哥禁枪案”和2008年“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的判决是一致的,最高法院捍卫了“持枪有理,禁枪非法”宪法精神。
相对于刀、棍等“冷凶器”而言,枪是犯罪工具中最具有攻击性和致命性的凶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执行严格的“控枪”或“禁枪”政策。“控枪”是指在不禁止平民持枪的条件下,执行严格的申购、认证、使用、报告、监督等管控政策,超出一定攻击性能的枪械被禁止持有。而“禁枪”,则是除了国家强力部门合法持有之外,平民私持枪被视为一种严重犯罪。
可以预料,在“持枪合法”的国家中,死于枪支犯罪的受害者人数,绝对会多于“持枪非法”的国家,但“持枪非法”的国家中被谋杀的受害者,并不一定低于“持枪合法”的国家。假如我们把“冷凶器”下的死者也算进来,美国“持枪合法”一定意味着相应的犯罪率,那恐怕不是很准确。美国近期有个统计数据, 2011年全美暴力犯罪率较上一年下降了4%,实现了连续第五年下降,凶杀案数量减少到了40多年来的最低水平。
所以,目前从“宪法障碍”及“实证数据”,以及被一部分人责备的枪支协会等利益团体等诸多因素上看,美国很难在短期内实现“禁枪”,但恶性枪击案肯定会推动“控枪”。事实上,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起就有“控枪”法律,以防枪支落入危险人员手中。“控枪”可能是当下美国唯一能选择的办法。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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