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检察日报报道 昨日上午,广州市城管局白云分局太和执法队原队长王宝林被法院判刑14年。
据法院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王宝林在担任广州市城管局白云分局太和镇执法队队长及主持白云区太和镇城管办日常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该队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查控和清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20次收受请托人邓某城等人贿送的财物共417万元、黄金制品500克(折合15.883万元)。
另外,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王宝林在华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其实际控制下的银行账户先后多次存入现金共人民币2071.89万元,扣除受贿所得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合法来源的所得,差额人民币689.51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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