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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要织网还得收网

2012-12-23 07:55:2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王琳

最近让几桩事闹得很烦心。一是几乎每天都有来自“黄金投资公司”的电话,要送给我发财的机会;二是隔三岔五就有来自某酒类网店的电话,要送给我国外名酒。每次我都在挂掉之后选择将来电加入黑名单,但类似的电话还是源源不断、坚持不懈、不断变号地打进来。据说网上还有专门的变号工具,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十分无语。

周边不少朋友也有和我一样的烦恼,也都无解。来电者就是吃这碗饭的,他不怕你骂,也不怕你发怒,更不怕你挂电话。现在有些励志培训已经把他们训练得在骂声面前毫无知觉,比坐怀不乱还高了N个层次。你的道德宣教和恶毒辱骂都奈何他们不得。而且,这个人群在“非法买卖和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链条里,只是个未梢,是最底层。跟他们呕气实在没有必要。真正的问题在于:谁泄露了我们的个人信息!如果能控制了源头,下游的治理自然就容易多了。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控制源头的规定或许并不健全,但也绝非空白。比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当然,这一法条在打击对象上有限定,首先针对的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次才是一般主体和单位主体。对于一般主体,必须使用“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可构成此罪。这些规定源于2009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定,恐怕主要就在于:最常见、同时也是危害最大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者,就是“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工作人员。问题在于,这条被普通公众寄予了颇多期待的“必杀技”自打出笼之后,就仿佛成了高悬梁上的“屠龙刀”。至少在公众舆论平台上,“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个案极为稀罕。2010年初,在珠海倒是判过一例,不过那个案例有点特殊:那是一个江湖混混泄露了一群领导的电话号码。领导一震怒,后果很严重。这种人治之下的用法来治,对更多人而言可遇而不可求。公众更想看到的其实是,非法出售、非法提供普通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在没有媒体关注、没有高官批示、也没有集中行动的常态环境下,也能被一视同仁地被追究刑事责任。

“宝刀”不出鞘,自然收伏不了这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孽龙”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个字”显然应作为一个整体来推进。空有科学立法,没有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是不行的。没有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也必然倡导不出全民守法。所以我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这是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司法是保障,全民守法是期待、是目标、是愿景。可别光顾织“网”,而不撒“网”也不收“网”。虽说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一个都不能少,但中国的当务之急还是要抓住关键。这个关键的执行者,就在执法部门!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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