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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费”是政府转型的必然要求

2012-12-25 02:08:3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朱昌俊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国务院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本报今日A12版)

这一轮行政性收费“瘦身”,可以看作是2009年国务院宣布取消和停止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延续。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减费”)的目的很明显——“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具体来说,在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下,也可以视为是国家结构性减税计划的组成部分。

但这只是对于“减税”的直接目的而言,从本质上来说,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是政府厘清定位的必要“放权”。这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来源即可说明。行政事业性收费最初源于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一些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进行的创收行动,后逐渐以法律形式确定,并推向全国。言外之意,行政性事业收费本就是在“特殊时期”对国家税收形式的一种突破,是行政性垄断催生出的一种税外费。

如果说税收对应着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个人的社会关系,那么,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内的税外费的定位就要模糊得多,其必要性受到较多的质疑。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的角色定位逐渐更加清晰地指向服务者,最大限度减少行政事业性等非税项目,进一步明确税收作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唯一正义性纽带,是历史的必然要求。政府的职能转型,其中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就是要看政府的运转是以何种方式获得必要的保障,如果税外费占据政府保障资金的比重过大,显然就难言实现向服务政府的转身。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收费规范的保障力度不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创收”性质被无限放大,甚至衍生出很多权力寻租的灰色地带。如一些被变相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脱离了正常的规章制度约束,更是无从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取消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是在减少权力的非法作用渠道,对于规范权力和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也具有积极作用。在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多属于预算外收入,很多被视为独立的部门利益甚至是部门“小金库”,这部分非正常的部门利益被清理,在客观上也可减少政府公开透明的阻力。

当然,由于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年限较长,或多或少可能成为一些职能部门的资金依赖。因而,取消和免征一部分收费所带来的资金缺口,相关财政预算要相应跟进,以彻底杜绝因财政缺口带来的收费反弹和影响正常的职能服务。同时,减少收费规模后,意味着政府部门的运转对于财政税收的依赖度将增大,这对公共财政体系的健全而言既是挑战也是契机。特别是当税收真正成为政府的唯一合法性收入,公共财政体系的效率要求无疑要相应提升,以真正适应服务性政府在职能履行上的要求。

国务院明令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收费是建立在法定基础上,而一些本就违规生长的行政性收费显然不在规定的约束范围内。理想状态下,清理隐蔽的违规收费应和法定意义上的免征和取消同时进行。且如何做到各地方部门的行动与政策生效之间不出现时滞,并保证相关服务水平的不受拖累,还需加大对于“减费”规定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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