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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犯商标权最高罚100万

2012-12-25 02:08:3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备受关注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

为防止恶意抢注,草案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草案规定,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

针对实践中有人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傍名牌”行为,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针对目前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草案还将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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