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刘英团(河南 法律职员)
今年初刑事诉讼法修改,较为全面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公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12月25日《新华社每日电讯》)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可靠保障。一个根据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即使结果符合客观真实,其结果的正义也不能代替法律程序的公正。刑讯逼供是“病毒”,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正如美籍华裔神探李昌钰所言:“(案件)只能根据证据说话,说话的维度只能维持在证据所能证明的限度内。”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坚定认为:法律就是程序,没有程序法律就不可能存在。这里被法学家奉为“法治基石”的程序内涵到刑事领域就是刑事诉讼程序,而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最实际的问题。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非法证据排除是否适当,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冲突如何选择、协调的问题。对非法证据应该排除到什么程度?这是定罪量刑不能忽视的问题。
公正是刑事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实。但是,任何事物和想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以肉刑或变相肉刑逼供亦是如此。其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权力监督的问题。从赵作海、佘样林等冤案来看,每一起均因被害人的出现或真正案犯被抓获,冤情才被昭雪,肉刑或变相肉刑逼供的行为才浮出水面,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几乎沦为了形式。
作为一项特殊的社会规范,法的制定必须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环境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出其应发挥的作用。所以,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不仅要从法律意义上认定肉刑或变相肉刑是刑讯逼供,还要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衡权力、程序规范权力、结果规制过程,以及增大刑讯逼供犯罪的惩罚成本等手段来保障法律条款的落地。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