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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明年3月5日召开

2012-12-29 03:29:2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将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人选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5日在京召开,会期约两周。

根据决定建议的会议议程,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听取和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两高”工作报告,还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会议还将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人选。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会议议程草案。议事规则还规定,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十一届全国人大到2013年3月任期届满,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应于2013年1月选出。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已经依法选举产生。据了解,其他选举单位的选举工作即将展开。

◎相关新闻

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草案获通过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九九重阳节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老年节入法更加凸显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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