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改革者获得了某种“特权”、“豁免权”,其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最大价值,不在于一定要取得正确的结果,而在于为后来者探路、排雷,让后来者“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 潘洪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表示,不修改相关法律,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在一个省的范围内暂时调整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这是一种改革试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的一个很好的尝试。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这个决定,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三方的关系——广东省政府今年5月向国务院呈报请示,请求国务院授权广东调整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其中有25项行政审批是由有关法律规定的,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暂时进行调整。于是,就有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国务院授权广东省——广东省调整部分行政审批”的格局。最后落实到广东省进行的简政放权改革,可以称之为“授权式改革”。
从逻辑和现实看,改革总是体现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突破,如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无任何突破,也就不成其为改革了。以往常见的情况是,当改革措施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改革者采取“悄悄地做”或“打擦边球”的策略,等到改革的规模越来越大,程度越来越深,“生米做成了熟饭”,就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修改、调整,相当于对改革者此前的突破和“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另一种情况是,先修改、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使改革措施与修改、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避免改革成为“违法”行为。
上述两种情况下,改革从开始探索到正式实施,都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对有些要抢时间、抓住机遇的改革来说,是十分不利的。而且在第一种情况的前期,改革还要背负“违法”的罪名,改革者随时面临着被追究“违法”责任的风险,这对顺利推进和扩大改革也是十分不利的。
“授权式改革”有所不同,它从一开始就兼顾了改革和法治两种价值,较好地解决了“违法”(改革突破法律)和守法的矛盾。一方面,大多数改革措施都会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免涉嫌违法;另一方面,改革者通过努力,争取到立法机关和法规制定机关的支持,立法机关和法规制定机关授权改革者实行改革措施,包括那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涉嫌违法的措施。由于获得了立法机关和法规制定机关的授权,涉嫌违法的改革措施获得了某种“特权”、“豁免权”,从而成为合法行为。这次广东省对部分行政审批进行调整,获得了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也获得了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的授权,既开拓出了广阔的探索、试错空间,改革本身也具有了高度的合法性,为大幅缩减行政审批事项,大力推进放权简政改革,创造了难得的宽松环境。
如袁曙宏所说,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不能一讲改革就要突破法律的禁区,如果一个市、一个县、甚至一个乡的改革都要突破法律禁区,那就要天下大乱了。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改革仍将是中国最大的命题,改革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中国也在全面践行“依法治国”方略,法治成为中国人孜孜以求的重要目标,法治的价值和改革的价值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用改革的价值削弱、压倒法治的价值。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行任何改革措施的时候,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守法”应当成为改革的一条底线。如果以改革的名义、以“突破”为借口,实行违规违法甚至触犯刑律的措施,只会败坏改革的声誉,甚至葬送改革的前途。
获得立法机关和法规制定机关的授权,不只是赋予了改革者合法的身份,更是树立了对法治的敬畏与尊崇。改革者获得了某种“特权”、“豁免权”,其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最大价值,不在于一定要取得正确的结果,而在于为后来者探路、排雷,让后来者“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即便改革最终失败了,改革者没能成为时代英雄,当初对改革的授权之功也是不容抹煞的。
“授权式改革”不仅具有改革的价值,还具有丰富的法治价值,这种改革模式值得推广。
作者系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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