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中新社电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该省管辖海域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国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
新《条例》于2012年11月27日经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其中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三沙市公安边防派出所的建设,依法实行全线边防管理。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的治安巡逻,维护边防治安秩序;协同配合南海海上联合执法,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南海资源。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及时向在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作业的人员通报治安动态,加强安全防范。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