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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不能陷入“割韭菜”困境

2013-01-07 03:25:2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王琳

岁末年头,反腐话题持续升温,与此相关的政策动态也备受关注。就在新年的第一天,“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这一条,虽时逢假期仍引来不少吐槽。

本来,这只是就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尤其是数额标准进行了细化。但在这个更多强调“短、平、快”的“碎片化信息时代”,“解释”很快就被贴上了“行贿一万需追责”的标签。由此又引申出两处误读:一是有舆论认为行贿也入罪了,二是有论者认为只打行贿是放纵受贿了。

事实上,1979年出台的刑法中就有行贿罪和受贿罪,并一直沿用至今。“行贿一万需追责”当然不是另立新罪,而只是“两高”就如何适用刑法规定的一份“解释”。之所以刑法需要解释,这是因为在我们这个成文法国家,法律要适用全国就不得不牺牲它应有的明确与具体,而偏向抽象和概括。如刑法的行贿罪系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但何谓“不正当利益”,何谓“财物”,“财物”应否有数额限制,这些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都有解释的必要。

“两高”专门就行贿案进行司法解释,当然也不意味着就必然轻纵受贿。且不说早在2007年7月,“两高”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单讲司法实践中,行贿人才是被轻纵的。受贿与行贿本是一组对偶犯罪,但司法机关每年公布的受贿案数量和行贿案数量远不成比例。近年来,行贿案不足受贿案件的10%。就算是起诉到法院的行贿案,也越来越多地被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报》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江苏省常州市两级法院在2009年共审结受贿案70人,行贿案只有3人;2010年共审结受贿案76人,行贿案10人;在2011年共审结受贿案63人,行贿案7人。如此悬殊的差异背后,我们不能不问:那么多的行贿案都哪去了?

在司法惩处上轻纵行贿,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刑不上行贿人,则贿赂的发生还会照样进行。受贿者被惩处,对行贿者来说,不过只是换了一个贿赂对象而已。这种“割韭菜”式的反腐,不但使刑法的预防和教育功能大打折扣,还有可能将反腐败反成腐败利益的再分配。一些重点岗位上受贿人奋不顾身地前“腐”后继,就是明证。

当然,要承认贿赂犯罪的查处确有其难点。行贿与受贿通常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犯罪现场可还原,证据的调取殊为不易。而在中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又无“污点证人”的法律空间。没有制度安排,作为潜规则的轻纵行贿就不可避免地大行其道。而没有程序约束的轻纵,又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权力寻租的广阔空间。为遏制反腐败的“选择性失明”与“选择性执法”,那就必须密织法网,切断法外轻纵行贿的空间。

以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规范和强调对行贿案件的查处,当然可视为校正贿赂案件查处失衡的努力。只是这一努力还嫌不够。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行贿受贿也是一样。多数贿赂犯罪的双方都是利益之交,以制度去分化这种利益共同体,好过对付行贿受贿双方。未来的修法方向,理当建立健全“污点证人”制度,大力提升贿赂的风险。

至于以官员索贿为由,认为有些行贿实属被逼无奈,如被笼统地适用“行贿一万需追责”,是对行贿人的冤屈。这一担忧其实多余,刑法在行贿法条中本有专款明确,“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现实中,因被迫行贿而被追责的个案实是鲜见;而被轻纵的行贿却层出不穷。反腐败的当务之急,还是在对行贿犯罪的该立不立,该判不判上。

作者系海南大学副教授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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