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朱昌俊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记者假扮流浪汉体验长沙救助站生活。起初拨打10次救助电话未打通,后在警察帮助下成行。待警员离开后,救助站人员将记者双手束缚摁在地上,并用膝盖顶着记者头部,称现在想走晚了。同时,救助站里另有老年人被双手反捆躺在担架上,自称被打并向记者求救。
当流浪人员遭遇捆绑、被打的丑闻,出现在本应是“温暖”代名词的救助站,这是一种常识的颠覆。曾经无数次,当我们面对街头的冻伤、冻死悲剧,都会条件反射地将矛头指向公共救助行为的缺席。但是,当暴力与限制人身自由的消息从救助站传出,单纯呼吁救助站的管理,又何尝不是一种围观者的“理性”心态?此时,新闻中多次出现的“宁愿流浪也不去救助站”的流浪者心声,应该被铭记与反思。
如果说公共救助缺位,是一种无法被接受的责任伦理的失态,那么,强制性的暴力救助,却是另一种有意的冷漠甚至是加害。为何本应指向人伦与温暖的救助站会异化成如此的冷漠之地?表面而言,这是救助技术上的偏差,本质上,却关系到整个城市在对待流浪人员问题上的价值理念。流浪人员是城市必须予以清理的有损市容市貌的“伤疤”,还是政府从人道主义和公共救济责任出发所必须拯救的对象?答案应该不言自明。但在实际行动中,无论是某些地方出现的对流浪人员的驱逐,还是任由流浪人员死于街头,都使得这一答案变得模糊。
上述两种思维,同样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流浪人员在救助站的命运。如果从官员政绩和城市的整洁度出发,限制流浪人员出现在街头,就不惜采取严格的人身限制甚至是暴力手段,那么,从一开始救助站的设立就已经偏题,它不再是饥寒之躯的庇护所,而可能是包藏了法治和人伦失守在内的底线溃败。
站在法律角度,救助站本身因为可能会牵涉到对于人身的管理甚至限制,相关的制度监督层级理应提升。十年前,《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行,明确了“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但十年后,业已发生的救助站悲剧,再次证明了良法不足以自行。救助站超越了街头治理的范畴,那么,对应的监管触角理应随之延伸到救助站的具体救助行为中去,如果只满足于“街头无流浪人员”,很难保证救助站不成为“法外之地”。
当然,除了救助站的设立初衷和法律保障需要进一步明确之外,目前救助站在实际社会中所处的边缘化地位也值得反思。一般而言,流浪人员的弱势之境,决定了他们面对“问题救助站”时基本没有自救能力,也很难引发社会的关注与围观。这种情况下,救助站以及它可能裹挟的非法行为,往往也最容易被社会忽视,这又进一步助长了救助站的非法之为。因而,救助站也应向社会开放,以确保其去神秘化。事实上,这一点并不仅是对于救助站而言,任何带有公共性质的机构或部门,都应该置于阳光之下。否则,阴影之中难免衍生违背伦理和法治的溃败。
本应担负救弱济贫之道的救助站,却暗含暴力与非法行为,这样的救助站无疑也需要接受一场“救助”行动。但同时,公共救助的行为能否多样化、灵活化,也应纳入全社会关注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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