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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亮点值得肯定

2013-01-11 02:39:1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浦江潮(浙江 职员)

领导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法履职或不履职,以渎职罪追究法律责任;对“集体研究”实施的渎职犯罪,相关负责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执行人员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将作为是否追究刑责以及量刑的依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严惩处渎职犯罪。该司法解释于1月9日起施行。

两高的这个司法解释亮点多多,主要有二。其一,现实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现象屡见不鲜,但有些渎职者逃脱了法律制裁。原因之一是,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97条),而何为“重大损失”,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并无明确标准,于是一些地方对于渎职犯罪,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

鉴于此,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9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均属于“重大损失”。这明确划定了刑罚红线,不给“自由裁量”的空间,相当于加大了对渎职犯罪的惩罚力度。

其二,现实中,“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成了滥用职权的遮羞布,也成了逃脱责任的挡箭牌。比如,赵作海冤案影响恶劣,而当年决定给赵作海定罪,正是河南商丘市政法委召集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的结果。11年后此案得以昭雪,但当年“集体”制造冤案的人毫发无损,最后只处理几个刑讯逼供的警员。再如,吉林省原煤炭工业局经集体研究决定,由局领导带队,在3年时间内分批组织51名干部公款出国旅游。丑事被曝光后,相关责任人受到的仅仅是警告、记过处分,而没有承担法律责任。此外,由于集体决策错误而在经济发展、工程建设等方面造成重大损失,由于集体玩忽职守给民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害,这种事情更是不胜枚举。

集体滥用职权,看似集体负责,其实找不到具体人来担责。在“集体”名义下,一些官员乱作为、不作为的胆子越来越大。鉴于此,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与此相对应,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责。这样一来,“丢卒保车”的招数不大好使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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