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我省出台监督检查办法,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责任人将受批评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 通讯员 胡爱民)省纪委监察厅昨日出台《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监督全省各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的方法及违反“规定”、“意见”的处罚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办法》指出,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全省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的情况;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的情况;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情况;对群众反映本地本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等。
监督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明查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监督、信访受理等方法。
《办法》强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限期整改。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关于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和安全保卫工作、新闻报道、厉行勤俭节约等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具体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方式。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的责任。
《办法》规定,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工作和生活待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此《办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调研陪同人员“超员” 当事人受批评
对调查研究中违规去风景区游玩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在接待、安排上级单位和领导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违规“剪彩” 出席人受诫勉谈话
对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和庆祝会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对违反会议纪律,缺席、迟到、早退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文件简报增量 主要领导受诫勉谈话
对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违规发文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批评教育。
违规使用警车开道 责任人受诫勉谈话
对违规增加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随行人员数量,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规使用警车开道的,给予享受开道待遇不制止的领导、安排警车的领导、直接派车的责任人诫勉谈话。对违规封路、清场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违规播发新闻 责任人受批评
新闻媒体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规定报道要求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三公”经费增加 领导接受廉政谈话
对违规超过标准接待的,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的,用公款送礼、宴请的,以开会、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的,不执行住房、车辆、秘书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三公”经费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廉政谈话。本报记者 周舜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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