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劳教制度的改革必要而且紧迫,甚至可以说箭在弦上。不管改革的目标如何,是彻底废除,还是以司法化或准司法化加以改造,劳教改革的方向都指向法治化。
■ 本报评论员熊志
近日,广东省人大会议列席人员、省司法厅厅长严植婵告诉《南方日报》记者,根据目前公布的信息,劳教改革方案将按照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审议通过,广东将按照方案以及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的要求推进改革,有可能在今年适时停止劳教制度。
劳教制度存废之争,持续已久。此番“可能适时停止”的表态,承认改革迫切性的同时,释放出推进改革的信心。今年年初,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年内将进一步推进劳教改革”,这说明在官方层面,深化劳教改革已呼之欲出,与民间呼吁形成共振,为改革提供动力。
劳教改革历来存在线路之争。不管改革的目标如何,是彻底废除,还是以司法化或准司法化加以改造,劳教改革的方向都指向法治化。劳教制度中,公安系统是全权执行方,可以不经审判,直接执行。因而,理论上劳教属于行政处罚,但最高时限为四年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又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畴。行政的外壳与司法的内容形成了悖论,也制造了漏洞。公安系统获得了法定授权之外的权限,能够高效、封闭地实施人身强制行为,而此权限又在司法系统的制衡外。所以在少数地方,劳教制度发生异化。这在任建宇、唐慧等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
劳教制度的封闭性,给了公安系统过大裁量权,劳教改革首先要限权,引入监督和制衡机制。实际上,以往的改革也确实如此。比如,2005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劳动教养案件,等于引入了专业的法律人作为监督;再比如,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等四地的劳教制度改革试点中,成立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监督劳教的执行。这些改革尝试值得赞赏,但它们尚未触及劳教制度的核心问题,也即行政强制力量越权辐射到司法领域。行政强制与司法强制的边界,依然没有得到有效区分,司法力量对行政处罚的制衡,有待确立。
正因如此,劳教改革虽然一直动作不少,但是一直未能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制度漏洞还在。一方面,从法律文本上看,劳教制度的法律位置还相当尴尬,劳教有《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为依托,但却与《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关法条相违,不同位阶的法律无法自洽;另一方面,在实际运作中,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程序不正当、标准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并未因相关改革尝试而消失,使得超时关押、限制通讯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劳教制度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漏洞,都在瓦解劳教制度的公信力。
有鉴于此,劳教制度的改革必要而且紧迫,甚至可以说箭在弦上。不容否认,劳教制度曾经有其积极作用,比如对未成年青少年的教化改造,这也正是一些学者不赞成直接废除劳教制度的一个原因。但不管劳教制度的意义如何,其作用必须建立在法理之上,堵死因劳教可能导致的“合法伤害”的漏洞。依法治国,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也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要求。如今广东做出了前瞻性的表态,我们期待劳教改革能在广东率先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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