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余丰慧(财经评论人士)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月4日表示,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从2012年国家《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来看,由于医保资金来源有限,对实报实销比例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另外50%由患者自己负担。同时,目前国家规定的大病报销种类只有20种,其他大病不在报销之内。这就促使一部分职工、居民自己缴纳、购买大病保险,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对于税务总局的不予税前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应缴纳个税。但笔者认为,很值得商榷。
国家统筹承办的大病保险基金来源于原有的医保基金的结余,而且交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即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而从税收角度看,用于购买大病商业保险的资金已经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即免除了个税。因为,这些购买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基金部分。同时,根据《意见》要求,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从这个角度看,个人自行购买的大病保险资金没有理由不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免除个税。
逐步提高大病保险比例是大势所趋。路径有两条:一是提高国家统筹部分购买商业保险比例,以提高个人报销比例;二是鼓励城乡居民个人购买大病保险。而税收优惠是主要手段。也就是说,给城乡居民自行购买大病医保资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实行免费,实际上减轻的还是国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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