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李英锋 (河南 公务员)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在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将在食品和消费品生产企业中率先实行“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2月16日《新京报》)
从理论角度看,“食品质量主动报告”很美——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的广义法定义务中包含了主动报告食品质量状况这一项。企业的如实报告可以让企业不断加压,严格自律,可以让监管部门有的放矢,提高效率,可以让消费者心中有数,坦然地行使自主选择权。
但从现实角度看,企业的“主动报告”所呈现的则很可能是一种形式主义。“主动报告”的核心是报告问题,很多企业唯恐问题会影响企业利益,因而不能正视自身的问题。有些企业甚至在媒体、消费者或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后还在否认、隐瞒、推诿,很难指望这样的企业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开诚布公地自报问题。
“食品质量主动报告”的生命力在于真实、全面、及时,在于食品企业的良心,而单纯依靠建立在良心上的自律,终究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度。所以,监管部门不能把食品企业的“主动报告”制度建立在企业自律的基础上,而是应该建立在他律,即监管到位的基础上。如果“食品质量主动报告”过于依赖企业自律,那么,企业的自律就很容易跌破底线,就很容易变味。只有监管部门的他律到位,对企业保持足够的监管压力,保持足够强度的识别力和惩戒力,让食品企业“不如实及时报告必被捉”,付出必要的代价,承担必要的责任,食品企业才会逐渐强化自觉意识,才会在主动报告时守规矩。
任何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或制度的贯彻落实都离不开经营者的自律,但更离不开监管部门的他律——他律是保障,如果他律不足或没有他律,自律就难免会动摇,出现裂痕,甚至会塌陷。所以,监管部门在要求食品企业主动报告产品质量状况时,必须要做好主动监管。当然,全面开放和引进社会监督的力量,同样不可或缺。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