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能不能如一些学者反复建议的那样,要求国家“强制落实带薪休假”?我认为,至少在未来几年中,所谓“强制落实带薪休假”,本身就是一个严重违背现实逻辑的笑话。
其一,法律的强制性难道不是不言而喻的吗?何来“强制落实”之说?我们也从未听说“强制落实《刑法》”。
其二,即使可以说“强制落实”,为什么不是“强制落实”《劳动法》,而是“强制落实”《劳动法》中的一个普通条款?
其三,在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该避免选择性执法,即使出于执法成本的考虑与客观条件的限制,选择性执法有时实际难以避免,那么选择的时候也该有个轻重缓急。即使不说“血汗工厂”,克扣工资、欠薪、不签合同、不上保险……哪一个问题不比带薪年休假重要?哪一种侵权情形不是普遍存在?
其四,即使“强制落实带薪休假”具有天然的优先合理性,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职工维权成本很高,而对不落实带薪休假的责任者而言,相关违法成本却显然构不成现实的压力。
其五,退一万步讲,修改《刑法》,设立“不落实带薪休假罪”。然而,按照“罪刑相当”的法治基本原则,在不签用工合同、强制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人都未获罪的情况下,没有落实带薪休假却获罪,公平吗?
2月21日 《东方早报》
作者:刘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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