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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鼓励保护救助行为

2013-02-26 02:04:0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尽到“通常注意义务”,对救助后果不担责,标准由司法机关认定

据羊城晚报报道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2日举行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初审。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初审报告中表示,该草案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

救助人适用无过错推定

明明好心救人,却被反咬一口成了侵害人,这是当前许多人不愿意施救的主要顾虑。《条例》第五条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采用了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

如果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不需救助人自证清白

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被救助人遇险时往往难于保存和提供证据,让被救助人提供证据是否公平合理。深圳市政府表示,接受救助的被救助人是受益人,如其认为对其提供救助的人对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救助行为也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或者推定过错责任的行为,不需要由救助人自证无过错。

如果出现救助不当造成伤害加重或者救助不成功,救助人被要求赔偿,这也是救助人的后顾之忧。针对此情况,《条例》第六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用了责任豁免原则,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通常注意义务”,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时绝大多数人能够注意到的义务,其具体标准,可由司法机关结合具体个案实践予以掌握。

南京“彭宇案”回放

2006年11月20日,南京一位老太太在公共汽车站摔倒,刚从公共汽车上下车的彭宇将其扶起送到医院,老太太认为是彭宇将其撞倒,就将彭宇告上法庭。南京鼓楼区法院以在当事人双方均不能举证的情况下,采用推理的方式认定原告系被告救助人彭宇撞倒受伤,同时以原告被撞倒双方无过错为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判据救助人彭宇承当40%的损失。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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