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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新突破

2013-03-01 01:54:4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修法不是简单修改文本、概念,而是调整各方责任,划定新边界,形成新的制衡结构,敦促个人、企业也敦促地方政府变更环保观念、态度和模式。

■ 本报评论员熊志

《经济参考报》记者27日从多个渠道的权威人士处获悉,在经历两年冬季长时间、大范围的雾霾之后,环保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就加速《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达成共识。这是该法2000年实施、2006年修订以来的又一次修订。环保部起草的修订建议稿不仅将企业违规排污的罚款上限提升到100万元,还取消了大气污染事故罚款上限。

雾霾天气发生后,社会各界广泛呼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较之于作为上位法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具专业性,能针对性地应对大气污染问题。如果各方能在共识之上加速修法,对新污染形式、形势及时跟进,使法律文本更具可操作性和现实契合度,那么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将起到兜底性作用。

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其实酝酿已久。修订草案2010年上报,但由于排期问题,至今未报送全国人大。雾霾天气出现以后,修法问题被屡屡提及,也正因如此,不少人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法的推进,归因于雾霾天气。《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法近期的进展,是受了大面积雾霾的影响,还是修法的议程设置如此,不得而知,但有必要重申:污染或者事故推动立法修法的模式,应尽量避免;立法修法得具有预见性,提前预判。

强调修法的预见性,目的是减少法律延滞的代价。修法共识的取得,意味着这种代价的减弱可以预期。不过,盲目乐观还为时尚早,建议稿的诸多方案能否落地,有待观察。曾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咨询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王灿发透露,《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修订时,遭到产业部门的很大阻力。新一轮的修法工作,同样会面临这种阻力,要在博弈中突围,可能会更艰难。

草案提及的诸多手段中,按污染天数计罚、提高罚款上限等,最直接,也是大势所趋,阻力相对较小,涉及经济政策的则不同。经济政策方面的新规则,涉及到与大气保护相关的产业的调整,包括准入门槛的提高、退出机制的完善、政策扶持方向的变更等。它不仅意味着企业生产的环保成本的加大,更意味着产业格局可能触动,落后产能的淘汰加快,清洁能源扶持力度加强,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重污染与轻污染之间,基于大气防治建立起新的竞争结构。产业间竞争格局的更新,是产业部门所必须面临的问题。

修法对产业部门的影响,还会辐射到地方。污染的防治,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地方的环保取向。不少时候,环保牵涉着地方的产能甚至政绩,地方在政绩与环保中的取舍,并非已经尽善尽美,环评造假、默认排污、降低惩罚力度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绩观得到彻底矫正之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对产业的触动,地方可能接受,顺应趋势调整产业结构;也可能排斥,弱化执行,让防治新规虚置。修法突破尺度越大,遭到软抵制的可能也越大,能不能从地方保护主义中彻底突围,十分关键。

修法不是简单修改文本、概念,而是调整各方责任,划定新边界,形成新的制衡结构,敦促个人、企业也敦促地方政府变更环保观念、态度和模式。当然,一个社会环保观念的变更,不是《大气污染防治法》所能完全承担的,但即便如此,我们也期待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法能早日启动,并取得新的突破,为大气污染防治树立新的风向标。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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