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不少非正常上访,本因地方政府的违规、违法行为而起。这不但决定了地方政府难以正面回应上访,也间接造成公民正常的申诉权利难获法治保障。因而,终结非正常上访,将公民正常的申诉权利纳入法治轨道,建设法治政府当是必由之路。
■ 本报评论员 朱昌俊
昨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开幕。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称,全国政协提出发挥城乡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加强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等建议。
非正常上访难以终结,根本原因在于正常的权利申诉渠道不够通畅。近年来,因非正常上访引发的社会事件时有发生。在应对上,一些地方政府将之敏感化甚至是意识形态化,不仅无助于社会正当诉求的释放,也使得上访本身成了一个社会问题,非正常上访只能层层积压。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当这部分“声音”无法被打捞,也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的社会正义被阻滞在非正常上访的路上。需要厘清的是,不少非正常上访,本因地方政府的违规、违法行为而起。这不但决定了地方政府难以正面回应上访,也间接造成公民正常的申诉权利难获法治保障。因而,终结非正常上访,将公民正常的申诉权利纳入法治轨道,建设法治政府当是必由之路。
正如《人民日报》近日在《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一文所言:“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化。”而非正常上访直接与各级地方政府发生关系。所以,没有政府的法治化,非正常上访就不可能被正常的利益申诉和司法救济所取代。当然,政府的法治化,并非空泛的概念,而应纳入具体的机构设置乃至官员个人的评价体系。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这正是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具备的制度支撑。
畅通公民正常申诉渠道,终结非正常上访,必须要求政府行为要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因为,政府的法治化水平与公民权利的实现密不可分。个别地区将非正常上访和非法劳教结合在一起,对公民权利造成了二次伤害,同时,也让地方政府理性处理上访和畅通信访机制的积极性不足。2012年底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并列提出,就意在双管齐下,通过法治渠道解决这类问题。
非正常上访现象多生成于基层。它对应着当下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一系列杂难问题,如拆迁、环境污染、司法公正等诸多症结。这其中或多或少包含着法治的命题,甚至可以说,一部上访史即是当下中国社会基层的法治史。经由非正常上访暴露出的权利伤害,再次说明,法治中国的建设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切身权益。现实中,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社会心理不同程度的存在,也折射着整个社会对于法治的信心不足。因而,非正常上访的终结,必然需要有力的法治建设,重塑法律信仰。
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扩大政治参与,在政治生活中可能是制度化的参政议政,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则体现于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所以,建立健全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本质就是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题中之义。
终结非正常上访,是当下法治中国需要戮力实现的目标。设计和健全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也只能在法治框架内求解。期待全国政协的建言能够凝聚共识,开启法治的春天。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