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更准确地讲,是让权力在一种相互制衡的结构中良性运作,权力运行可能会偏出轨道。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前提,需要把权利放出来,并剥离附着在权利之上各种显性或隐性的损害。
■ 本报评论员熊志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在回应中国反腐败制度新举措时称,人民群众非常地希望能够切实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权力的运行给予切实的约束,真正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去。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近段时间以来,这些常识性的原则被屡屡提出。一方面说明在权力的运行上,官方与民间已有足够的共识,共识的取得,能为制度化的权力运行机制提供有效支撑;另一方面也表明,社会的积弊沉疴归根到底还是权力问题。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具备了常识性,但观念的常识如果不能变成执行的常识,权力的行使会因不透明、弹性过大等因素而越界甚至脱轨。
监督权力,目的是将权力纳入既定轨道。从外部来看,权力与市场、社会的界限分明,权力的边界是具体清晰的,权力的触角不得过度延伸;从内部看,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乃至具体到每个官员,权责被严格限定,各司其职、分工明确。这是理想状态下的权力架构。但这种良好架构不会天然形成。谈监督权力,前提是承认权力具有逾矩的冲动,因此才需要关进制度笼子。所以,在职责权限划分之外,必须有一套监督和制衡机制,通过制衡削弱权力为所欲为的空间,或者即便监督暂时失效,制衡机制也能在第一时间反馈并纠偏,将权力重新关进制度笼子。
制衡的一种模式是权力监督权力。权力监督权力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权力掌握着更多资源,具备更强的信息搜索和网罗能力,对腐败的预见性和警觉性都要更高。比如住房信息系统,它不对公众公开,但监察部门有查阅能力,获知官员的住房信息,这为监督官员提供了便利。如果基于职责的分工,决策、执行、监督权之间形成充分制约,官员行使职权的弹性就能收缩,权力失去弹性,也就意味着纳入了既定轨道。因此,网络反腐越是风起云涌,制度化反腐机制的构建越是急迫,在制度内解决问题,监督的成本会更低,效率会更高。
当然,在权力的相互制衡之外,必须建立权利对权力的制衡。必须承认,权力间的制衡会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会有失效的时候。这时就需要引入公众的决策权、参与权、知情权等权利,来构建第二道关卡。所谓监督,核心就是要有足够的行政透明度,政务信息不仅权力系统内部能够获取,外部也能及时获知,有知晓,才谈得上参与。比如,在政府预决算问题上,人大和审计部门监督审查之外,还必须对公众全口径公开。而且注意,公开的落脚点不是公布,而是以简单易懂的方式让公众弄明白财政收支,进而读懂权力运作的方式,在此之上形成参与决策的公民意识。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更准确地讲,是让权力在一种相互制衡的结构中良性运作,权力运行可能会偏出轨道,但是这套制度机制具备预见、防控和及时纠偏的能力。形成这种制衡结构,之于前一种模式,核心无非是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权的充分分离,并形成各自的独立性;之于后一种模式,核心则是在限权的同时,充分兑现公众的各种权利,赋予民众参与制衡的力量。换言之,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前提,需要把权利放出来,并剥离附着在权利之上各种显性或隐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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