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日前,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券商的融资渠道再次得到拓宽。
根据《暂行规定》,证监会拟批准证券公司通过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进行融资,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而券商也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继公司债、次级债之后,收益凭证将成为券商第三种债务融资的手段。
由于历史原因,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但券商对于融资或再融资却有巨大的需求。目前在沪深两市挂牌的上市券商只有区区19家,与百余家券商相比占比不到两成,而且,其中多数都是以借壳的方式实现上市的。上市券商有了资本市场这个再融资的平台,而对于绝大多数非上市券商而言,则没有如此幸运。因此,此次监管部门拟允许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对那些患有资金饥渴症的券商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
笔者以为,作为资本市场一个特殊的群体,监管部门为券商拓宽融资渠道是很有必要的,但目前还不应“遍地开花”。对于欲再融资的券商而言,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都必须划几道“红线”,以进一步规范券商的再融资行为。
首先,公司治理紊乱的券商不能实施再融资。应根据不同的分类评级区别对待。虽然近几年没有券商被评为D级与E级,但3A券商却也一直空白,去年获得AA级的券商也不过15家。监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的评级结果,规定券商再融资的规模、时间间隔等,以促进各券商严格自律与规范经营。如被评为D级与E级的券商应禁止再融资。
同时,应取消违规券商的再融资资格。券商作为市场的中介机构,本应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但为数不少的券商为了自身的个体利益而常常将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利益抛诸脑后,此种“忘恩负义”的行为亦为市场所不齿。监管部门在严惩的同时亦有必要取消其再融资资格。
3月5日《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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