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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不当讨债得先提高恶意欠债成本

2013-03-24 03:44:2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杨国栋(法律工作者)

我国今后将在加强准入管理、严格把握准入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一些经济较发达省市逐步放开商业保理试点,同时将严格区分商账追收和商业保理业务的界限,严格禁止商业保理业务中出现任何不正当手段的讨债行为。(3月22日《北京商报》)

所谓商账追收是指由专门机构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向债务人追讨拖欠账款的行为;而商业保理则是指债权人将其与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融资等服务。

上世纪90年代,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曾多次发文,明令禁止开办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但讨债公司一直或明或暗的存在着,只不过大多是打着法律服务的幌子,以咨询公司、信息公司或法律服务所的名义进行追债。除了高利贷经营者,很多正规企业甚至国有银行,也都会通过讨债公司索要欠款。

讨债公司生意火爆,除了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与目前社会整体诚信度不高,拖欠、逃避债务的现象较为普遍有关。就是拿着法院的判决书都不一定能讨回欠款,更别说是只有一纸欠条或是没什么过硬凭证的债务了。而讨债公司相对就狠多了,除了利用涉黑分子威逼利诱,以暴力相威胁,还会采取诸如人盯人、诋毁债务人及其亲友名誉的行为来讨债。虽然手段不一定合法,但讨债成功率的确高了不少。

与讨债公司相比,商业保理公司虽有追讨拖欠账款的合法资格,但要是只使用常规性手段,恐怕也很难讨回欠款,更无法与地下讨债公司竞争。逐步放开商业保理试点,能否有效整顿讨债市场,杜绝各种使用不正当手段的讨债行为,更是未知数。

要打击非法的讨债活动,解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追收难的问题,不能光寄希望于商业保理业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严惩“老赖”,提高恶意欠债成本,才是减少债务纠纷,降低企业应收账款追收成本的最佳途径。首先就要建立全国联网且包括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证券、房产等多部门、行业信息的企业、个人收入核对系统,让“老赖”无法再隐匿资产,方便债权人追讨和法院判决执行。对有钱不还,恶意拖欠者,也要提高其违法成本,加收利息、滞纳金与罚款,使债务人无法承受赖账成本。

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客观上也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因为债务往往会因债务人无力还债成了烂账,两年诉讼时效一过,等于自然免除。债务人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限制或处罚,照样能经商做买卖,继续借钱不还。对短期内确实无法还清巨额债务的,应考虑允许个人宣告破产,但应重整债务,在免除多数债务的同时订出合理的还款计划,从债务人今后的工资收入或其他所得中扣除,以偿还债权人。绝不能因为“还不起”就全部免除其还债义务,否则等于变相鼓励“老赖”。只有债务长期存在,且会因宣告破产影响个人信用、工作、生活,才能防止债务人有意无意的赖账行为,让讨债不再成为一件难事。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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