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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或虚开

2013-04-01 02:41:4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 今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正式实施,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对“网络发票”的定义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今起,税务机关将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同时,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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