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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义只能由公正裁决体现

2013-04-04 01:58:3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朱昌俊

4月2日,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强调,除非经过诉讼程序,法院不再参与针对城乡建设规划中涉及违章建筑的强拆执行。这一解释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根据现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最高法院批复,法院不再参与针对城乡建设规划中涉及违章建筑的非诉强拆,只是一种更为具体的解释和强调。鉴于以往地方法院经常作为拆违主体,而备受争议,这一解释,使地方法院能够名正言顺地归位到事后裁决者的位置上来。对于确立司法的中立性而言,遵循“裁执分离”原则,这是一种必要的“退出”。

一些声音认为,该批复是法院单纯意在减轻受案压力,甚至推卸司法职责。其实这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的现状带给人的认知错觉。现实中,在行政强拆面前,个体力量显得异常弱小,而司法救济的通道,又往往受阻。期盼司法能提前介入主持公正,成为一种普遍民意。但是,也正因为司法的中立性不够,使得司法在非诉案件中的认定,更多时候恰恰只是为行政强拆提供了司法支持,而无助于个体权利的救济。再说,从司法的中立性来看,提前介入行政事务,只能以牺牲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代价。

现有的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很多时候异化成为行政与司法的“联合执法”。司法往往成了行政强制力量的一部分,并没有起到公正裁决的作用。那种将司法绑架到行政事务中的做法,实际上使法律处于尴尬的从属地位。此番批复,明确了法院退出违法建筑的非诉强拆,可以有效斩断在拆迁事务中行政与司法的媾和路径。司法在事后的行政诉讼中,也将更有底气作出公正判决。

也有一种担心。地方法院在违章建筑的非诉强拆案件中退出,或间接带来行政权力在违章建筑强拆上的“膨胀”。理论上,法院退出违法建筑的非诉强拆,避免了事后在审判案件中的“自己审自己”的情况,更有利于司法权力的中立。但是,法院退出以后,在客观上使得违法建筑的强制拆迁中,司法牵制的前置力量消失,于个体的维权而言,提高了门槛,事后纠错,也会付出更大的社会成本。因此,“退出”之后的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力的加强及专业化建设,以及疏通司法救济渠道等方面,仍需做更多努力。

此次批复,也是一次司法权力在有限范围内的拨乱反正。司法公信力不足,一个重要表现,即是与行政力量的关系暧昧。在一些违建强拆现场,法院与行政力量一同出现,犯了司法公正的大忌。无论是此前大量积压的有关城乡拆违案件,还是法院亲自参与拆违,都构成对司法资源的消费,一些案件甚至被舆论为法院为政府背“黑锅”。因此,借助此事,一个应当纠正的认知误区是,司法的正义并不是体现于地方法院在公共事务的干预上,而是要靠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以公正裁决建立公信,否则难以实现司法正义,更无从谈法律的不可侵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回应质疑时也指出,《批复》的出台,更加有利于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明确司法监督、救济环节与职责,切实体现司法监督的过程性、事后性和中立性。当然,司法能够申明退出,只是迈出了司法中立的第一步,真正以公正的裁决来体现司法公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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