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然玉(四川 媒体人)
改革红利源自改革的成功,但是改革不成功怎么办?近日,上海市政府提请上海市人大审议《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其中将明确责任豁免,来解决改革创新不成功怎么办的问题。《决定》称将依法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对依照决定规定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在政府政绩考核中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4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
豁免“失败”之责,为改革者消除后顾之忧,鼓励其先行先试,初衷应该是撬动改革的深入。但这一思路也隐藏着风险:很多人担心,“改革者免责”的兜底性规定,会不会诱发更多“不负责任的轻率尝试”?毕竟,所谓“符合程序”、“未牟私利”等门槛太低,也太抽象与宽松。
“豁免改革失败者”,显然还需要辅之以更成熟、具体的流程规制。比如,事前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事后组织严谨的经验阐述……说到底,当我们开始讨论“改革者免责”的议题,似乎先得解决另一个命题,即本着怎样的标准、在怎样的机制下,公正评价一系列改革举措?
如果缺乏制度性的前期审核、论证和监控,公众也缺乏对改革的评价权,对“改革失败者”的豁免权,有可能沦为官员的豁免特权。若果真如此,于“改革创新”的整体事业,可谓弊大于利。事实上,只有先完成“改革评价权”的科学分配,才能对“改革失败者”进行精确区分。在此基础上,开展针对性的“责任豁免”,才能真正起到鼓励创新之效。
“豁免改革失败者”的出发点,绝不是“培养一名干部不容易”,而是为了积累改革的经验或教训,为了避免行政体系内保守风气对创新精神的排斥。以“免责”的方式为改革者卸压,固然值得肯定,同时也应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毕竟,这一人性化的制度设计,只应保护真正的改革者,而不是给投机冒进者、无知无畏者或瞄准一己私利者发一道“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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