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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将获七天“后悔期”

2013-04-24 02:23:5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在我国实施已经近20年后,这部法律的修改进入实质阶段。草案完善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将“后悔期”制度写入其中,并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发生纠纷 应由经营者举证

针对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消费者被欺诈将获3倍赔偿

草案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收服务费用的两倍。”这比现行法律的规定提高了一倍。草案还规定赔偿的最低金额为500元。

经营者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经营者不得以通知等方式

限制消费者权利

草案同时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远程购物也有七天“后悔期”

草案规定,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对此,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介绍,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草案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与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民诉法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掺假最高罚款50万

草案规定,如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十种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且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视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将现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把现行法律中“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新华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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