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张燕(湖南 媒体人)
历经20多年,中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已于去年10月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今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精神卫生法》确定了精神障碍住院治疗自愿原则,被认为将终结“被精神病”事件发生。(5月1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我国精神病认定、收治制度存在缺陷,甚至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从这个角度而言,首部《精神卫生法》意义显著。
在这部法规中,“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需自愿”是明显进步,但它需要司法救济相配套。《精神卫生法》规定,违反法规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起诉。但是一个“非自愿住院”的人如何起诉,是现实难题。如果一个人无法保障自己不被强制入院治疗的权利,那么“被精神病”,或者以精神病为名进行收治的事情就有可能发生。长期致力于精神卫生工作的公益法律机构——深圳衡平机构就认为,该条文太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救济方面存在缺陷。
精神类疾病有其特殊性,患者可能有危害他人或伤害自身的危险,因此,《精神卫生法》提出了“危险标准”作为自愿的例外。按照精神病收治的国际标准,通常是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的才予以收治。尽管首部《精神卫生法》提出的“危险标准”,和欧美国家完全一致,但即便如此,在具体国情下,谁来认定依旧是个问题。
德国、英国在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中均要求,对于非短暂性治疗需取得法院许可,紧急情况下可不经法院许可而强制患者治疗,但随后必须立即取得法院许可。归根结底,问题的关键不是是否真有精神病,而在于对疑似精神病,甚至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保护是否到位。哪怕是一个有危险的精神病患者,对于其各项权利的保护,也要给予保障,而这需要制度和立法的细节来体现。
从过往的经验看,“被精神病”很多是由于家庭纠纷和手握公权者违规操作所致。不少学者曾建议,应该为有异议的病例引进一个法律监督的机会,减少“被精神病”几率。遗憾的是,《精神卫生法》未予采纳。如专业人士所言,不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就剥夺或变相剥夺患者自主权,并不符合医学伦理。可想而知,如果“危险标准”的认定程序和病人自主权得不到保证,也就很难杜绝“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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