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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中添“伟哥”属犯罪

2013-05-04 02:48:4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加工、贩卖“地沟油”定罪标准

据新华社电 两高(最高检、最高法)昨日发布司法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首次明确了加工、贩卖“地沟油”定罪标准,并规定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也可定罪。

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害物质

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司法解释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私设生猪屠宰场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司法解释用了专门的条款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惩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

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如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等,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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