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黎明
5月6日、7日,多家报纸和各大网站转载或摘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文章,看网上反馈,负面意见构成主流。
沈文首发在人民法院报,原标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而其他媒体转引时所加的标题中,“最高法常务副院长: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功大于过”,几乎吸引了公众的全部眼球。“功大于过”,原文确有此话。“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但接下来还有分析: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不杀的判决,减轻了(原定要杀的)错判的严重后果——若这样说还可以。这叫犯的罪错小了点,减错好是好,将其视为“错判功劳”则大谬。当然,将减错当大功,沈副院长也有他的道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对法院的“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放在其他机构那里就顶不住,只有听喝的份,而在此压力下,法院能做出某种“微调”就算英雄壮举了。
妥协了,冤狱了,纠错了,仅此一点就功大于过了。大法官嘴里说出来的“不易”,普通人听起来非常可怕,人“该死”没死,或生不如死,活在这个世界上,对他们这实在是太不易了。
“法院奉命行事、放弃原则”;只要警方检方认可,没证据法院也不敢不判;官尊法卑,警强法弱,乃至“有警无法”或无法无天——沈副院长指出存在那么多比法律、法庭厉害的势力,那么多欺负、指挥司法的人物,那么多法院的不易以及当事人的更不易,等于指明了改革与整肃的方向——沈文的主要价值即在此。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这种话语,和国情及法官素质相匹配,其实无非是强调“无罪推定优先原则”。需指出的是,即便那人真做过案,但无证据或非法取证就必须放,放了才正确,若不放不仅为错,还违法。尽管具体到案件、当事人,实际上有“错放”或“漏过”,而在法律意义上的“错放”并不存在。
沈文中间多见亮点,显现功底比较扎实,虽有不得已避嫌设计但仍瑕不掩瑜,也可谓“已属不易”。感兴趣者不妨详察,然后再吐槽。作者系知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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