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毕晓哲(河北 职员)
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5月20日 央视网)
和赵作海冤案相比,由浙江有关方面实施的国家赔偿,无疑更及时,数额相对更高。赵作海案的国家赔偿,并不涉及精神赔偿金,最终数额为65万元,此次“叔侄强奸杀人冤案”涉及精神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共计约每人110万元。
但应该意识到,国家赔偿带有两方面意图。一是对被冤枉而受牢狱之灾的当事人,予以精神和物质方面的补偿;另一方面带有对办案人员、司法机关的“惩罚”、“惩戒”性质。令人遗憾的是,浙江叔侄冤案中,对于涉及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后续处理并未有多大进展。就国家赔偿而言,国家机关只是“代偿”单位,下一步必须有“追偿”行动。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处理案件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后续“追偿”不应省去。
无论多大数额的国家赔偿,不能让国家或机关部门代替责任人“受过”,更不能因为抚慰和补偿了当事人,反而对办案人员、责任人员高抬贵手网开一面。浙江叔侄冤案,办案人是在预审中起很大作用的、号称浙江女神探的全国“三八红旗手”聂海芬。聂海芬的下一步如何处理?公众并没有获得足够的信息。此外,还有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应被“追偿”。没有追惩,“110万元国家赔偿”很难对负有责任的审判机关、办案机关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起到教训意义。
如果国家赔偿不能真正起到警示目的,而只是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而言“不痛不痒”的法律程序的话,不仅无法让人看到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无法起到“亡羊补牢”的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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