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熊志
5月17日,浙江省高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但张高平叔侄称昨天才知道这个结果,表示很无奈,称不想去拿这笔赔偿,将继续与律师商量。
国家赔偿是经济性补偿,补偿不是赎买过错,而是在政府机构犯错后,表达国家对于公民的一种反思和责任。反思和责任难以量化,但可通过补偿额度体现出来,张高平在赔偿金上纠结,是为生存计,更是为自己无辜蒙冤索要一份国家责任。
张氏叔侄冤案定性之后,国家赔偿一直是焦点。4月26日,张高发披露叔侄俩提起702万元索赔,遭到了律师的反对。鉴于难度太大,5月2日,张氏叔侄最终确定申请266万国家赔偿。从实际所获的赔偿看,与其申请有不少出入。限制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每人65万,高于其60万的申请标准;申请的每人60万精神损失抚慰金,实际获得45万;至于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最终均未赔付。
这样的赔偿标准,是高是低,高多少,又低多少,标准不同,答案可能也不同。比如,蒙冤11年的佘祥林,累计获国家赔偿及生活补助90余万,而同样蒙冤11年的赵作海,只获赔共计65万。与这些典型的例子比较,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突破确实不小。尤其是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后,每人45万的精神损赔偿,远远打破了法院系统内部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额的50%,且最高赔付金额不可能超过30万”的不成文规定。这些进步都值得肯定。
但另一方面,赔付标准很难说已经合理。其一,限制人身自由权赔偿标准,依据的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坐牢天数×执行赔偿的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而非张高平叔侄提出的以入狱前的月实际收入为计算标准。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克服了物价波动等因素,却忽略了蒙冤者的实际收入能力。另一方面,张氏叔侄最初的702万赔偿申请中包含的“赡养费、未成年女儿抚养费”未计算在内。但即便《国家赔偿法》中缺乏依据,索要赔偿也合情合理,毕竟这些损失客观上都是冤案铸就。此外,以45万作为十年的精神损失补偿是否足够,也尚有争议。
以上这些争议,暴露出国家赔偿的系列问题:赔偿标准,尤其是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赔付标准相对模糊;“法外赔偿”比如律师费、医疗费等客观损失缺少补偿标准;“赡养费、未成年女儿抚养费”的赔付不够人性;以平均工资计算的方式缺少对实际收入能力的考量……总而言之,相对于蒙冤者固有的生活状态而言,现行的国家赔偿机制,尚未形成与之匹配的补偿标准,要么标准不够明确,要么弥补不了客观损失。
国家赔偿要体现出国家责任,两点必不可少,其一,标准明确,不存在很大弹性;其二,这种标准应该是以个人为本位,以个人的实际、全面的损失为标准,体现出个体作为公民的完整权利。当然,220万国家赔偿款的确立,还不是张氏叔侄案的终点,张高平表示“将继续与律师商量”。按照规定,他们可以在一个月的有效申诉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审认定赔偿额度。我们也期待,张氏叔侄能够获得更为合理的赔偿,同时以此案为参考判例,理顺国家赔偿制度的疏漏之处,开启国家赔偿的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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