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处罚金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嫌犯已提出上诉
据新华社电昨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周喜军死刑。
法院判决如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周喜军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啼哭,周喜军害怕被抓获,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今年3月4日早,长春市区内一辆车牌号为吉AMM102的灰色RAV4车辆被盗,车内一名两个多月大婴儿失踪。5日晚,警方通报嫌疑人周喜军被抓获,据其交代,逃跑途中其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
■微评
残害孩子者不可饶恕
对于此事,除了愤怒,我们别无感受!刚才,我们还在祈祷孩子能够吃上口母乳,转眼间就传来消息,犯罪嫌疑人周喜军盗车后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人性泯灭,两个月的婴儿,还未张口喊一声妈妈就转身离去。残害孩子者不可饶恕,法律会给出公正裁决。
案件细节
3月2日—4日 (起盗车念头)
车子多次未熄火上锁
3月2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要去应聘单位面试,在等候班车时,他去附近的“为家”超市买水,发现超市主人几次到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内,得知车内有两个月大的婴儿,并观察到车没熄火且未上锁,遂产生盗车之念。
3月4日6时40 分,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门前,发现该车仍未熄火停放原处。
3月4日7时(盗车杀婴)
婴儿第一次哭时被掐昏 再哭时被勒死
7时许,周喜军趁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逃跑。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从轮毂上解下的红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
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
9时30分(逃跑、掩埋尸体)
嫌犯欲把被盗车辆存大姐家被拒
9时30分,周喜军乘出租车到怀德镇其大姐家,提出自己有辆车想存放在此,未获应允。周喜军恐被发现,12时许返回埋尸地点和丢弃物品地点,重新掩埋。
5日16时40分(自首)
逃避抓捕欲租住旅馆一个月
周喜军为逃避抓捕,找长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个月,并交了押金,后反悔离开。周喜军回家后,从家人及网络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邻省进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会公众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于3月5日16时4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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