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江平(著名法学家)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样说是不为过的。我们说市场本身涉及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从国家干预角度来看,应该是有所不同。市场自由方面,国家应该尽量少干预,也就是给了市场的主体以充分的自由,或者说充分的权利。这是自治的领域,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当然,国家应该采取的态度是,市场主体能够决定的尽量由自己去决定;市场主体不能决定的,由社会公益公共组织决定;市场公共组织还不能决定的时候,最后国家再来干预。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干预放在最后位的。
但市场又需要市场的秩序。如果市场是没有秩序的,混乱的,不可设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的干预是放在第一位的。而长期以来在这两个关系方面有些不协调。在市场资源分配方面,干预过多。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土地、资源等方面,更热心于资源分配和市场的准入,因为资源分配、市场准入,涉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而本来应该国家更多来管的市场秩序,尤其是药品、食品这些涉及人民健康的市场秩序的管理,实际上有很长时间却放松了。
市场经济总的说来应该是分成了鼓励和限制两个方面。既然讲的是市场,那么前提必须是多种经济。如果都是国有经济,谈什么市场呢?有市场必须是有多种利益,多种主体。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应该体现了一种平等的地位,没有平等哪能有市场呢?可是,实际上对国有企业更多是保护,对民营企业更多却是限制。《反垄断法》也体现了这一点,但对于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国有企业,往往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国有企业盈利多,绝大多数都是垄断产生的利润。相关研究表明:如果加上土地等资源的使用成本,国有企业实际上亏损严重。
我们的相关政策(比如非公36条)很好,但贯彻得差。拿山西煤矿为例,今天这样的状况,实际上是把民营企业变成了国有企业里面很小的一部分股份,没有什么作用了。这样的结果,是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观念和思潮导致的。
整体上看,民营企业作为私权的代表,它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因此不难理解为何民间资本会流向国外。从现在的形势来看,民营经济生存的环境还是相当困难的。
现在谈国企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真正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物权法》是保护财产的,不论这个财产是国有财产还是民营财产。而在市场经济情况下,《物权法》更多的应该是保护私人的财产。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有专家表示应该更多保护国有财产。后来《物权法》就只能够“有所修改”,变成了二元制。
什么叫二元制?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是公有制为基础,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民营经济、私营经济和国有经济是平等的。这样一来,人们就会认为保护私有制只是临时措施。发展私有制,终究是不能够占太大比重的,到了一定的时候就要限制你。国营企业从来没有提过限制,而对于民营企业却明确有限制的意思在内。如果要改革的话,需要从立法根本上改变,包括反垄断法和《物权法》中相关的概念,应该做到对国企和民企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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