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朱昌俊
据新华网报道,浙江苍南社保局长黄贤藏2011年涉挪社保资金利息57万余元被刑拘,一周后其被释放。2012年3月,苍南纪委对其作出严重警告处分。数天后,其又转任交通局长。
黄贤藏的被“处理”,大致经历了检察院立案到移交纪委的过程。当地检察院出具的鉴定文书显示,黄贤藏直接使用社保资金利息57万余元,基本用于发放补贴、慰问金等部门开销,其中用于购买车辆就达46万余元。虽是用作单位福利,但未经允许,这种明显的部门自肥行为,理应受到纪检调查并处分。然而,检察院对于黄涉嫌挪用57万多元一事在移交材料时只字未提。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其挪用30万用于老家修路,居然以10万元被当地村委退回,不足20万不构成渎职罪为由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难发现,从检察院立案调查到移交纪委,对于黄的处理带有层层降格的倾向:涉嫌挪用57万被“无视”,被“正视”的挪用30万,却又以实际不足20万不构成渎职罪而不予立案,最后得到“严重警告”的黄贤藏,居然还被任命为交通局长。为何纪检部门要对57万挪用资金不闻不问?另一挪用行为“刚好”不超过立案标准的20万,是否仅仅是一种巧合?
种种细节,无不显示出,黄贤藏的复出背后暗含各种经不起法理推敲的程序。当地官员称,黄的任命“程序都按照政府任免的一套程序”。一个带有污点,遭遇“严重警告”的官员在被刑拘后再度复出,竟然还是在一套既定程序下进行,也就是说,这样的“复出”标准至少在当地的行政系统已经被默认。那么,到底是“严重警告”不够严厉,还是某种讳莫如深的力量在起作用?如果这样的问题官员复出被视作正常,那试问之前的“严重警告”意义何在?
当地官员坦言,按照相关规定,干部处分一年内不能提拔,但“这样的安排并非提拔”。由社保局长平调到交通局长,再次“刚好”规避了“干部处分一年内不能提拔”的原则,是否又仅仅是一种巧合?作为当地重点投资领域的一把手,交通局长的岗位,无论从城市建设的重要性,还是权力、资金等资源的支配上,称之为变相的升迁并不为过。
在法律意义上,各种案件的立案有一定的量化标准,但对于问题官员的任用,并非只有法律一个评价维度。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纪律原则来看,任用问题官员,直接体现的是行政体系对于问题官员的容忍度问题。一名带有污点的官员,在公众的关注下堂而皇之地被轻处理、重用,无论如何,对于廉政反腐和纪检的严肃性而言,都非积极信号。如果因为一些问题“较小”甚至有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它不仅难以起到警示后来者的作用,更不啻为一种间接纵容。不妨说,对于问题官员的容忍度越低,反腐才能更有效率。
反腐要让民众感到满意,行政系统对于贪腐行为的容忍度要比民众的容忍度更低才算成功。如黄贤藏这样的问题官员不明不白的复出,已难言是个案现象。的确,相较于动辄上千万过亿的贪腐案件,发生在一个小小县社保局长身上的数十万公款挪用只是“小”事件,但却并不能掩盖其对于廉政标准和社会底线突破的贪腐本质。谁敢说,它不会是更大贪腐的导火索?现实是,只有连“苍蝇”也不容忍,才能真正让人对打“老虎”抱以信心和期待。
一切法律和标准之外还有人心在,反腐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不断接近人们廉政梦想的过程,任何一个违纪案件的处理,如果脱离了人们的公正标准和期待,就难以真正慰藉人心。当然,仅就黄贤藏的个案看,是否仅仅只是行政系统内部对于问题官员的容忍度问题,就又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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