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 通讯员 袁悦 钟冠)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试行),对低保办理中,经办人与申请人涉及亲属关系的情况作了规范流程的规定。
办法明确,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正在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并建立专项档案。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低保办理工作中涉及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经办人未主动申报的,查实后将予以通报批评;审批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