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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不到位不得征收 不得断水断电逼迫搬迁

2013-07-06 02:13:1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罗婷 通讯员 张艳斐 胡贵玉)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我省有望出台统一的实施办法。目前,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参与该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的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此前,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我省没有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件,各地按照各自地方政府文件或规章实施,存在征收补偿标准不一、拆迁机构不统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不统一等现象。如果我省出台统一实施方法,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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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情形可以征收房屋

今后,房屋征收有望告别地方政府“自由裁量”。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房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6种情形之一,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这些情形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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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被征收人不赞成须听证

征收意见稿提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作为征收人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需报征收人同意。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搬迁过渡方式、期限及补助费标准等内容均应写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人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如果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并确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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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不到位不得征收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求意见稿提出,征收补偿资金不到位或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均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能新改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实施的,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注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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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能低于市场价格

房屋搬迁后,补偿金在同地段买房远远不够,这种现象有望改变。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若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优先予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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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断水断电迫使搬迁

业主不搬迁,停水、停电、断气?这种野蛮的方式有望被叫停。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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