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潘洪其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对外公布,分别在用人、防腐预警、财产申报和“裸官”等问题上作出了详细规定。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
官员出了问题,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有关部门对其提拔过程进行倒查,并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这有助于官员选任工作中强化举荐者的责任压力,促使他们尊重自己的举荐权,对于遏制用人腐败,有积极意义。
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一直有相对成熟完备的制度规定。在《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官员的选拔任用,从考试、考察、酝酿、提名、讨论、协商、选举、决定任用等环节,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有时候,少数领导打算安排某个“自己人”到某岗位任职,他们就会向负责考察、协商、选举等事宜的职能部门发出含蓄的暗示。职能部门往往心领神会,几乎没有破绽。
以往的用人腐败,表现为上面有的人直接发号施令。这样做不但遭人反感,容易引起反弹和抵触,而且授人以柄。现在要“文雅”得多,不用直接发号施令,而是通过表面上合法合规、无懈可击的干部选任程序,操作隐蔽。所以,某个官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有关部门如果启动“提拔倒查”程序,也难以查实某个领导在提拔问题官员过程中发挥了实质性的影响,难以追究责任。
这并不是说“提拔倒查”只会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任何作用。相反,既然发暗示、打招呼变得越来越隐蔽,那么遏制用人腐败的重点,就要转移到干部现任程序本身,从抵制发暗示、打招呼,转移到职能部门如何严格遵守干部选任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干部选任程序。一个官员提拔任职出了问题,负责考察、提名、讨论人选的职能部门和人员,理应承担主体责任。即便经过倒查查明提拔过程在程序层面没有问题,他们也要因为对该官员考察不细致、了解不全面,承担工作失职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以规范、完善干部选任制度为支点,向干部选任职能部门和人员施加更大的责任和压力,倒逼他们忠于职守、严格把关,坚决抵制权势的干预和影响,避免成为替人背书的工具。
作者系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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